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162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0二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