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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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