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李○(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原 告 李○(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前列二人
共同法定代
理人 林○姿(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前列二李○
共同法定代
理人 李○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陳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沙交簡字第247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