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金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金簡字第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國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建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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