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15號
上訴人 梁台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小字第三一五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仟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