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國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國簡字第13號

抗告人 盧彥旭 (原名 盧雍凱 Yan-XuLu)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教育局、光復國小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起訴,抗告人於同年5月29日具狀表示對原裁定不服。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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