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國簡字第1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教育局、光復國小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起訴,抗告人於同年5月29日具狀表示對原裁定不服。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國簡字第1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教育局、光復國小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起訴,抗告人於同年5月29日具狀表示對原裁定不服。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