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2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奕恩
蔡宛芸
被 告 安玲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玖佰零參元自民國109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