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耀麟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被告沈恒毅選任辯護人 陳佳伶 律師
吳聰億 律師 蘇書峰 律師被告 李明翰
李明穎 兼上二被告選任辯護人 吳昆浦 律師被告 杜冠德
廖頡林政慰兼上二被告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 律師被告 陳忠毅 被告 楊馮傑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貳拾陸日上午玖時捌分宣判。
理由
一、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被告王耀麟等人所犯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原定於
107年8月31日14時8分宣判。爰因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尚有事項待調查,而與本件沒收部分恐有相關,為充分審酌全案卷證,並節省被告、告訴人之訴訟勞費,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梁智賢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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