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230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耀麟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被告 沈恒毅 選任辯護人 陳佳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王耀麟、沈恒毅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其二人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王慧娟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菱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