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 劉寶蓮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葉淑貞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附表所示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請補繳相對人葉淑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8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國姓鄉│ 水長流 ││4048│空│2770│全部│葉淑貞││││││││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