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古沂加 (即 古金美 )代理人 楊雅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 陳報 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詠芳◎附件
一、依聲請人陳報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請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之內容?目前狀態為何?每期還款金額為何?已依約履行幾期?是否仍繼續依約履行?若無,請具體說明其理由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二、請提供聲請人母親 曾鈴凌 之106、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潘昶錫、 劉月娥 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曾鈴凌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新任職公司名稱、薪資2萬3000元之計算依據(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曾鈴凌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所租現居住之房屋最新年度且完整租賃契約書及房東出具之租金繳納證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房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七、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說明每月必要支出醫療費用1040元,請說明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八、請提出自105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受扶養人曾鈴凌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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