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464號債權人台中縣沙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號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乙○○、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521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業經本院以
88年促字67652號、同年促字第67653號支付命令裁定確定,並聲請強制執行(本院90年執酉字第13751號、90年執善字第13752號)。債務人等既係因繼承而繼受上開債務,依上開法條規定,為確定判決及強制執行之效力所及,債權人復對渠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第7款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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