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9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送達代收人 許巍騰 律師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訴字第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聲請人上開犯罪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爰聲請減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4年訴字第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甲○○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上訴字3578號判決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3年,95年3月20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是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減刑,依前開說明,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