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6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2號就本院9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4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刑事一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卓立婷書記官伍幸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乙○○被告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元(含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等項目,包含強制險及任意險之保險金在內),前開款項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前給付。
(二)原告於收受前開款項後應撤回本院九十七年度桃交簡字第九二六號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被告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伍幸怡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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