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 吳清峰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可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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