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收受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6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96年」應更正為「97」;證據欄並增列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2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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