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2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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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小字第123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李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壹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20,610元,及其中20,000元自民國93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即年利率18.25%)計
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20,610元,及其中20,000元自93年8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即年利率18.25%)計算之違約金,及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違約金(
見本院卷第24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
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3年4月27日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申請貸款2萬元,約定分期還
款日期自93年5月3日起至94年5月3日止,如被告遲付分期付
款,以貸款餘額按每日利息萬分之5計付違約金,且喪失期
限利益。遠東銀行就上開貸款以被告為被保險人,向原告(
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更名為兆豐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同額之信用保險。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遠東銀行依保險契約向原告請求理賠,原告依約賠付遠東銀
行本金及違約金共20,610元,遠東銀行已將前開債權讓與原
告,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債權讓與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因身體不好無法打零工,致經濟狀況欠佳無
力清償,希望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清償等語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經授
商字第09501121670號函、遠東商銀遠傳電信手機分期付款
申請書暨契約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
同意書、理賠金額計算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11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證據調查之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及第25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雖抗辯其因身體狀況不佳無法打零
工,致無資力還款,請求分期付款云云,然此僅係原告之借
款債權能否獲得滿足之問題,並非被告得以拒絕清償債務之
正當理由,被告此部分抗辯,要無可採。從而,原告本於消
費借貸、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
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
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
核並無不合,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
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
條之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