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270號
原 告 東方君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念慈 律師
被 告 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訴訟代理人 姚家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