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516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告 盧裕華
上列當事人間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2月24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