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516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蔡宗芹

被告 盧裕華

上列當事人間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2月24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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