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521號
原   告 高雄傑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肇琪
訴訟代理人  劉光雄
被   告  林逸喬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左營區傑座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住戶,
依系爭社區住戶規約,被告有給付大樓管理費之義務,被告
每期應繳納之管理費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每期1個
月)。詎被告自民國109年3月起至8月止,共6期,總計
15,000元之管理費遲未繳納,因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社區規約、
存證信函、社區管理費繳交年度報表、催繳單、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報備證明、管理委員會核備證明為證;又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則原告之主張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宣告准予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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