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79號
原告 徐馨英
上列上訴人徐馨英與被上訴人 鄭語絜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