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10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告 黃裕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目前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機動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借款契約第3條約定,「如適用基準利率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借款計息方式依實際撥款當日上述適用基準利率0.845%加1%,目前合計為年息1.845%」,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遲延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