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明異議人 許書凱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肇事逃逸案件,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年度執字第206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許書凱尚須照顧家人,請求法院讓 伊易科 罰金或易服勞役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依刑法第41條規定自無從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況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並未具體指出檢察官就刑罰執行之指揮,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而檢察官本諸權責,依據法院之確定判決內容為執行,乃當然之事,亦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綜此,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