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明異議人 許書凱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肇事逃逸案件,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年度執字第206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許書凱尚須照顧家人,請求法院讓 伊易科 罰金或易服勞役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依刑法第41條規定自無從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況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並未具體指出檢察官就刑罰執行之指揮,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而檢察官本諸權責,依據法院之確定判決內容為執行,乃當然之事,亦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綜此,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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