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4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祐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