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碩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140、22745、23310、23313、24375、25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碩恩被訴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碩恩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其餘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游碩恩就本案涉嫌詐欺告訴人 蔡紫緹 部分(即如附表編號2),其所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732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8月15日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現由該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83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上開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其相同行為,又以113年度偵字第20140、22745、23310、23313、24375、25035號案件向本院再次提起公訴,且於113年8月22日始繫屬於本院(即本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秀水113偵20140字第1139109814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附卷可憑(見本院審金訴卷第5頁),顯就同一案件再向本院起訴。因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游碩恩所涉如附表編號1、3至7所示部分,本院另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699、1813號判決審結,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

1

如附件附表編號1告訴人/被害人欄、詐欺方式欄、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匯入帳戶欄、提領人欄、提領時間欄、提領金額欄、提領地點欄所示

2

如附件附表編號2告訴人/被害人欄、詐欺方式欄、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匯入帳戶欄、提領人欄、提領時間欄、提領金額欄、提領地點欄所示

3

如附件附表編號3告訴人/被害人欄、詐欺方式欄、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匯入帳戶欄、提領人欄、提領時間欄、提領金額欄、提領地點欄所示

4

如附件附表編號4告訴人/被害人欄、詐欺方式欄、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匯入帳戶欄、提領人欄、提領時間欄、提領金額欄、提領地點欄所示

5

如附件附表編號5告訴人/被害人欄、詐欺方式欄、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匯入帳戶欄、提領人欄、提領時間欄、提領金額欄、提領地點欄所示

6

如附件附表編號6告訴人/被害人欄、詐欺方式欄、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匯入帳戶欄、提領人欄、提領時間欄、提領金額欄、提領地點欄所示

7

如附件附表編號7告訴人/被害人欄、詐欺方式欄、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匯入帳戶欄、提領人欄、提領時間欄、提領金額欄、提領地點欄所示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0140號

                  113年度偵字第22745號

                  113年度偵字第23310號

                  113年度偵字第23313號

                  113年度偵字第24375號

                  113年度偵字第25035號

  被   告  劉晉愷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關西鎮錦山里11鄰錦山125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碩恩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晉愷、游碩恩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小楓 」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嗣劉晉愷、游碩恩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開始,一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在附表所示之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轉交予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掩飾該等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案經蔡紫緹、 尤舒資陳忠良張庭毓蔡佳佑鄭郁霖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潭分局、平鎮分局及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晉愷、游碩恩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時所述相符,並有如附表「匯入帳戶」所示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現場監視器畫面在卷可參,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晉愷、游碩恩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劉晉愷、游碩恩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小楓」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劉晉愷、游碩恩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是詐欺取財行為人所犯罪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騙語音封包者即被害人之人數計數;至於針對同一被害人,倘有前後多次詐騙行為,且所實施詐騙行為係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進行,彼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此等前後均侵害同一法益之多次行為,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則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始符合詐欺取財罪處罰之初衷。被告劉晉愷、游碩恩分別提領如附表之被害人款項,所犯上開之罪,請分論併罰之。

三、至被告劉晉愷於偵查中自陳:我的報酬為提領金額之3%等語;被告游碩恩於偵查中供稱:我沒有拿報酬,但是我工作期間之飲食花費都是被告劉晉愷支付等語,足見被告劉晉愷所得之報酬係由被告2人之共同獲利,故本案提領款項之3%為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王海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昕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卷證出處

1

郭子睿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5日14時許,藉由通訊軟體LINE聯繫上被害人郭子睿,佯稱下載「盛盟」APP有專門團隊在協助股票當沖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2月29日20時59分

5萬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晉愷

(1)113年2月29日21時22分許

(2)113年2月29日21時23分許

(3)113年2月29日21時23分許

(4)113年2月29日21時25分許

(5)113年2月29日21時26分許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1萬9,800元

(1)桃園市○○區○○街0號(統一金萬門市)

(2)桃園市○○區○○街0號(統一金萬門市)

(3)桃園市○○區○○街0號(統一金萬門市)

(4)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桃爵門市)

(5)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桃爵門市)

113年度偵字第22745號頁39-41、113年度偵字第23313號頁11

113年2月29日21時01分

5萬元

2

蔡紫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3日,藉由社交軟體FACEBOOK聯繫上告訴人蔡紫緹,佯稱加入跨境電商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日17時57分許

7,040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晉愷

(1)113年3月2日0時8分許

(2)113年3月2日0時9分許

(3)113年3月2日1時5分許

(1)2萬元

(2)1萬3,000元

(3)600元

(1)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華亞門市)

(2)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華亞門市)

(3)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桃縣桃慶店)

113年度偵字第22745號頁47-50、113年度偵字第23313號頁11

3

尤舒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藉由交友軟體Tinder聯繫上告訴人尤舒資,佯稱透過網站投標購買商品,該商品賣出後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4日21時39分許

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晉愷

(1)113年4月4日21時53分許

(2)113年4月4日21時53分許

(1)2萬元

(2)1萬元

(1)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宏龍門市)

(2)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宏龍門市)

113年度偵字第24375號頁29-32、81-83

4

陳忠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9日,藉由通訊軟體LINE聯繫上告訴人陳忠良,佯稱投資新臺幣(下同)1萬元,公司會贊助2萬元,亦會有人代為操作.「EosioApi」投資網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4日15時32分

3萬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晉愷

(1)113年3月4日16時21分許

(2)113年3月4日

 16時22分許

(3)113年3月4日

 16時22分許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1)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文福門市)

(2)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文福門市)

(3)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文福門市)

113年度偵字第25035號頁167-171、113偵字第23310號頁13

113年3月4日15時34分

3萬元

5

張庭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6日17時25分許,藉由通訊軟體LINE聯繫上告訴人張庭毓,佯稱為告訴人之友人「 賴賴 」急需用錢,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6日17時25分

2萬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碩恩

113年3月6日17時52分許

2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號(萊爾富平鎮高雙門市)

113年度偵字第25035號頁167-171

6

蔡佳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6日17時36分許,藉由電話聯繫上告訴人蔡佳佑,佯稱為蝦皮客服人員,稱系統遭駭客入侵,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6日18時20分

2萬8,021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碩恩

(1)113年3月6日18時25分許

(2)113年3月6日

 18時25分許

(3)113年3月6日

 18時26分許

(4)113年3月6日

 18時27分許

(1)2萬元

(2)2萬元

(3)2萬0元

(4)1萬8,000元

(1)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統一央大門市)

(2)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統一央大門市)

(3)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統一央大門市)

(4)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統一央大門市)

113年度偵字第25035號頁167-171

7

鄭郁霖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6日16時29分許,藉由通訊軟體LINE聯繫上告訴人鄭郁霖,佯稱急需用錢,像告訴人借貸,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6日18時01分許

5萬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5035號頁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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