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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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六號
原告己○○
甲○○丙○○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右五人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清祥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辛○○住被告戊○○住
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法定代理人庚○○住訴訟代理人壬○○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許秀芬~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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