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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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 律師被告丁○○被告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B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