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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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五萬元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