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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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六號
上訴人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來金 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郭松濤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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