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65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沈煥博
林姿吟
被 告 范麗珠
兼
訴訟代理人 徐玉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
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徐玉勲前因信用卡債務,積欠訴外人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原告新臺幣(下同)156,457元及利息
及違約金等未為清償,嗣原告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受讓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徐玉勲之債權。詎原告
依被告徐玉勲名下不動產反查所有權人時,竟發現被告徐玉
勲於95年7月1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
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給被告范麗珠。被告徐玉勲上開行為係基於脫產意圖,且移
轉後被告徐玉勲名下已無其他財產足資清償對原告之債務,
顯有害及原告債權。又被告間為夫妻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念
,親屬間不動產物權移轉實係無償,並無買賣價款之支付,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徐玉勲
就系爭不動產經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於95年7月12日以夫
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
為被告 劉學修 所有等語,並聲明:(一)被告間就系爭不動
產所為夫妻贈與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應予撤銷。(二)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於95年7月12日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於95年7月15日被告徐玉勲名下尚有兩筆不動產
,分別為新竹縣○○鎮○○○段○○○○段00000地號及新
新竹縣○○鎮○○段○○○○○號土地,嗣後分別於賣出,買賣
價金分別為2,813萬元及777,123元,並於96年8月13日、
96年11月21日移轉登記於訴外人 蘇少泉 、潮音禪寺,買賣
之價金所得足以清償系爭債務,故難謂有害及原告債權之可
能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徐玉勲欠款之及被告間移轉系爭不動產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新竹
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字第10928號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二
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異動索引、戶籍謄本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不動
產移轉登記相關資料核閱屬實;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
為真實,惟被告仍以前詞置辯。
四、惟按債權人撤銷權之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之行為係無償
行為時,須具備客觀要件有1.須為債務人之行為。2.須債務
人之行為以財產為標的。3.須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而
所謂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指債務人減少其積極財產(如讓
與所有權、設定他物權、免除債權等是),或增加消極財產
(如承擔債務),因而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削弱共同擔保
,使債權受有損害而不能完全受清償,亦即因債務人所為之
行為,致權利不能獲得滿足,使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
、或遲延之狀態而言。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定有明
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
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
院亦著有89年度台上字2061號判決、19年上字第917號判例
意旨足參。查被告間並未提出任何資金流向證明其有交付價
金之行為,是上開被告間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行為應係無
償行為。然依被告所提出之異動索引,可知被告間於95年移
轉系爭不動產時,被告徐玉勲仍有座落新竹縣○○鎮○○○
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新竹縣○○鎮○○段○○○○
○號土地,此有異動索引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7至71頁),
且被告徐玉勲嗣後於96年8月及11月分別以2,813萬元、
777,123元出售上開土地,亦有各該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
而被告徐玉勲積欠原告之債權僅有156,457元,故系爭不動
產移轉時,被告並未陷於無資力之情形,原告訴請撤銷系爭
不動產移轉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
,經本院審酌認與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敗訴之原告負
擔。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文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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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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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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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市德育│1210│建│126.67│全部│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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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
│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坐落│層數│樓層面積│權利範圍│
││││主要建材│(㎡)││
││││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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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市德育│平鎮市狀│平鎮市德育│3層│總面積:││
│段724建號│元街16號│段121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86.36│全部│
││││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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