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280號
原 告 王一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