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曾國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