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120號
原   告  簡采彤
訴訟代理人  李文齡
       李定翔
被   告  彭達時
被   告  彭鶴祥
被   告  彭鶴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達時等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2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心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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