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㈠台南縣衛生局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尿液檢驗成績書、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查處毒品案尿液檢體編號名冊及長榮大學複驗確認報告各一紙在卷可稽。
㈡被告雖於警訊時矢口否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查被告之尿液經送臺南縣
衛生局檢驗及長榮大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複驗,確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上開檢驗成績書在卷可稽。而按氣相層析質譜儀,乃目前就藥物篩檢結果必須進一步確認時所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之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又扣除人為因素(例如檢體污染),「氣相層析質譜儀」之精確度接近百分之百,發生假陽性之錯誤可能性極低,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八十三年四月七日(八三)北總內字第0三0五九號函、及同年三月一日
(八三)北總字第0一八五五號函足參。經查被告於九十三年七月十日下午七時十分為警採尿,並由其親封該尿液編號0七0八號瓶無誤。旋經檢檢送驗,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已如前述。則揆諸上開見解,被告之尿液既經氣相層析質譜儀確認,該檢驗結果自可採信,可排除被告尿液產生偽陽性反應之可能。被告辯稱未曾施用第二級毒品云云,顯不足採信。末查,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即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號處分不起訴,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