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一號
原告啟富模胚(深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肆萬陸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受僱於原告乙○○至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即原告啟富模胚(深圳)有限公司擔任駐點副理。詎被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假藉職務之便,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起至同年九月止,連續將原告欲支付予客戶天興五金塑膠製品廠之貨款人民幣二萬五千三百九十元(約合新台幣十萬六千六百三十八元)及公司零用金人民幣七萬六千一百零九元(約合新台幣三十一萬九千六百五十八元)予以侵吞入己;復於同年八、九月間將正貿五金塑膠製品廠、豐達五金製廠及龍煜五金製品廠等三家公司支付予原告之貨款共計人民幣十四萬七千七百四十元(約合新台幣六十二萬五千零八元)予以侵占入己,合計侵占人民幣二十萬九千二百三十九元(約合台幣一百零四萬六千八百零四元),經原告派員查帳始發現上情,被告之侵占犯行亦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簡易處刑,並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在案。被告故意以犯罪方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發生折合新台幣一百零四萬六千八百零四元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應如數給付返還原告,並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刑事卷宗全部。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三六七0號侵占等刑事案件)提出借據影本一紙、簽收條、切結書、離職申請書、帳冊影本八頁、出貨單十四紙等為憑,核相符合,而被告雖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或陳述,惟其前揭侵占犯行亦據其於刑事偵查中供認不諱,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被告之侵權行為責任堪予認定。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責任,請求被告應返還侵占之一百零四萬六千八百零四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適當之金額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