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五號
聲請人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方錦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