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賠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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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賠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害人甲○○涉嫌叛亂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決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二行內「 任瑞貞 」之記載更正為「 任賽貞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該解釋於法院為冤獄賠償之決定,應亦可類推適用。
二、本件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二行內關於受害人之全體繼承人之記載部分,其中被害人之女任賽貞依據聲請人之聲請書所述,係誤載為「任瑞貞」,則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任賽貞」。
三、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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