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一四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送達代收人 連雅玫 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被告乙0000000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三時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秦慧君法官方錦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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