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
即 原 告  簡忠正
       簡懋彥
      江 簡蓮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88,19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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