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
即 原 告 簡忠正
簡懋彥
江 簡蓮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88,19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