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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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愛在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岳雨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肆萬零參佰肆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所有座落愛在歐洲杜區(以下簡稱本社區
)內專有建物(門牌號碼為台北縣樹林市○○里○○路○段
○○○號6樓)及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及本社
區規約之規定,每期應繳納管理費計新台幣(下同)1681元
,詎料被告自民國(下同)97年1月起即積欠各該費用,雖
經原告屢次催繳,仍未給付,並已逾三期且達相當金額,為
落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意旨,期能加強管理維護,提
升居住品質,為此,爰依該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判決被告
應給付原告40,344元,並自應給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另辯以:社區管理有缺失,連伊失
竊等問題未處理云云。經查: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
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
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
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所辯社區管理有缺失云云
,自應循上開規定處理,要不得據以主張免繳管理費,灼然
至明。
二、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3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未據原告舉證證明催繳存證信
函送達日期,不應准許,自應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
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法院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