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13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
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2,760,0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27,104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3,000元12月10%=2,76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