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1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陳心彤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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