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陳捷
相 對 人 陳群
相 對 人 陳盈
相 對 人 陳智
相 對 人 陳慧
相 對 人 陳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坐落臺北市萬華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