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政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政穎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零點零貳壹玖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
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
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
,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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