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調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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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湯惟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即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惟於起訴狀內未表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依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