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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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呂沛誼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相 對 人 王鋒
林梅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住址「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1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1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