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寶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林春月 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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