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912號
原   告  吳珮瑩
被   告 開立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1月初與原告洽談其公司產品VO
VO魔術機(手機)發表記者會,委託原告承攬記者發表會之籌備
規劃,並訂定發表會全程及承攬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0萬元
。被告依約在103年1月14日活動成立前已先給付原告10萬元,
另依合約內載「付款說明」第1條第2項所載,活動結束後10日
內被告公司需給付賸餘尾款10萬元,惟於103年1月14日原告承
攬活動結束後,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卻惡意推拖不予給付,至
103年被告公司執行長 柯晉德 以LINE傳訊通知原告,才知被告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王慈已負債不知去向,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賸餘尾款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業據其提出被告公
司變更登記表、發表會活動暨報價單各1份、手機傳訊內容翻拍
畫面2張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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