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金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金龍選任辯護人梁乃文律師
張簡勵如 律師 絲漢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金龍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6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金龍(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裁定羈押,至民國107年6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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