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更(二)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1號上訴人穎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益 訴訟代理人 朱乾宏 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 律師
朱慧倫 律師 林志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林玉珮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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